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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502號詹治揚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詹治揚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502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詹治揚之給付電信費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判決節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50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理勤孝
被 告 詹治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柒拾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以下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