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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9號陸榮良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少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陸榮良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9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陸榮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被告陸榮良、SHARON ANN LOH、潘月昭、陸家銳、陸家珊應協同原告陸張曉莉、陸家圭、陸家珩辦理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繼承登記。
二、被繼承人陸成銘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分割
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鄭淑怡
股 別:少股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