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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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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434號黃睿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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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睿軒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434號原告顏旭檀與被告黃睿軒之給付票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板簡字第434號
原   告 顏旭檀  
被   告 黃睿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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