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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000192號張建國之限期繳費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潔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建國之限期繳費函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92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限期繳費函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建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旨:請於文到後七日內到院繳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移送強制執行,請查照。
股 別:潔股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