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小字第000415號王志剛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志剛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小字第41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志剛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41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王志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3,347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