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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000162號羅雅雯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雅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訴字第16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羅雅雯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原 告 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1段87之1號6樓
法定代理人 余佩佩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周佩倫律師
被 告 陳秀珠 住高雄市左營區軍校路626巷2弄34號
羅雅雯 籍設新北市淡水區新民街222巷30號14
樓
劉嘉瑜 住新北市蘆洲區民權路134巷1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秀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陳秀珠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被告陳秀珠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陳秀珠如以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