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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秩字第000039號楊喆愷之裁定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移送人楊喆愷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62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秩字第39號被移送人楊喆愷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重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楊喆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19日以新北警重刑字第11337065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喆愷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5,000元。
扣案之彈簧刀1把沒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上列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