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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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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0524號朱家慶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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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家慶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52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家慶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52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7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雅慧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333號8樓
訴訟代理人 薛鈞   住同上
被   告 朱家慶  住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4段52巷42弄13
            號
           居新北市板橋區金華街1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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