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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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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4049號林俊康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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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俊康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404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俊康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小額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0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溢盛  
            張恆誌   
      孫宏譯  
被   告 林俊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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