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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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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818號劉芳妤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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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劉芳妤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818號原告劉芳妤與被告薛奕檣之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818號
原   告 劉芳妤  住居所不明(原告起訴狀自陳未住戶籍地,且指定本院勿寄戶籍地;本件公示送達)
被   告 薛奕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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