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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25號丁氏貴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嫺113年度婚字第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丁氏貴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2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丁氏貴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張雅庭
股 別:嫺股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