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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043號劉冬梅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純113年度婚字第4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冬梅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婚字第43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板橋院區家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吳昌穆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