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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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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46號李銓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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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李銓峰之裁定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聲字第1046號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黃翊芳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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