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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000404號許敦謙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許敦謙之裁定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毒聲字第404號聲請觀察勒戒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謝旻汝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