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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4417號林崇明之分配期日通知暨分配表1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1司執木字第1844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崇明之分配期日通知暨分配表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441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崇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院木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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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本:
主旨:檢送重製分配表繕本1件,並定於113年5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並請依說明三至八辦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