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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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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5143號江明泉、江愇渝之小額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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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明泉、江愇渝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5143號原告邱楷閔與被告江明泉等之返還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二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143號
原   告 邱楷閔
被   告 江明泉
      江愇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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