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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陳美琴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少113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美琴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履行離婚協議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美琴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鄭淑怡
股 別:少股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