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簡字第002511號高玉琳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玉琳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重簡字第2511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玉琳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251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高玉琳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O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略)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