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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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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更一字第000005號被告32王保林、36王美滿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9月27日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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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32王保林、36王美滿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9月27日聲請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更一字第5號原告王淑芳與被告1王秋禪等之分割共有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9月27日聲請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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