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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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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更一字第000005號被告1王秋禪等61人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9月27日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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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1王秋禪、2黃國雄、3王純青、4陳美玲、5黃明棋、6楊崇斌、7王順民、8黃水生、9王滋林、10王泰基、11王泰峰、12王泰烈、13呂舜正、14呂佳慧、15游王久代、16王麗榕、17王麗坤、18王婷(即王學林之繼承人)、19王泰祥(即王學林之繼承人)、20王泰東(即王學林之繼承人)、21張啓靖(即王學林之繼承人)、22王泰欽(即王瓊林之繼承人)、23王泰宗(即王瓊林之繼承人)、24王淑惠(即王瓊林之繼承人)、25王淑芬(即王瓊林之繼承人)、26陳淑真、27陳遠斌、28王淋、29王仟金、30王敬業、31王淑玲、33王美惠、34王美容、35王美君、37王美堅、38王泰鏈、39王元明、40王泰雄、41王麗麗、42范秋雲、43王林生、44王林鑛、45柯耀明、46柯皓銘、47柯宏樹、48柯文三、49柯煜仁、50柯延昌、51楊啟煜、52楊啟逸、53楊天送、54楊天賜、55楊元鍊、56楊元郎、57楊啟銘、58楊啟芳、59吳小瑩、60吳素貞、61楊宗明(即楊錫培之繼承人)、62楊健志(即楊錫培之繼承人)、63劉月鳳(劉金德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9月27日聲請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更一字第5號原告王淑芳與被告1王秋禪等之分割共有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9月27日聲請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下午3時整,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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