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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建簡字第000025號金富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連振東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金富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連振東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建簡字第25號原告鎮弘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金富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返還不當得利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建簡字第25號
原 告 鎮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鴻明
被 告 金富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