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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小字第000952號江婉琪、簡英傑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婉琪、簡英傑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小字第952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與被告江婉琪等之給付醫療費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下午3時02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地址:241040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3段145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