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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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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000014號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慶輝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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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謙113年度勞執字第1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慶輝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執字第14號准予強制執行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慶輝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劉雅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孫業強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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