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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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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31號阮氏香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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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阮氏香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訴字第331號詐欺等案件,定於113年5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應受送達人按時到場。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沁莉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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