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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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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0418號朱明賢之執行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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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辰字第504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明賢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041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朱明賢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錄:
主旨:債務人朱明賢所有在第三人美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葉瓊霙
 

  • 發布日期:113-04-20
  • 更新日期:113-04-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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