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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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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18807號廖仁生之執行收取命令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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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辰字第188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仁生之執行收取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80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廖仁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錄:
主旨:准許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城分公司收取新臺幣279,572元(含手續費250元)之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葉瓊霙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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