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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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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0661號王便座愛吃屎(原名王俐文)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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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便座愛吃屎(原名王俐文)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661號原告高福生與被告王便座愛吃屎(原名王俐文)之返還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661號
原   告 高福生  
被   告 王便座愛吃屎(原名王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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