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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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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小字第000275號魏明豫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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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魏明豫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小字第27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魏明豫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27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被   告 魏明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為本件車禍肇
    事原因,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原告承保車輛於民國111年2月出廠使用,至112年4月6日本件車禍受損時,使用1年3月,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原告主張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下同)2萬4247元折舊後為1萬3889元,加計塗裝1萬2870元、工資1萬1238元,原告得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承保車輛修復費用計3萬7997元(計算式:1萬3889元+1萬2870元+1萬1238元),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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