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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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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小字第000503號潘忠進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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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潘忠進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小字第503號原告侯博堯與被告潘忠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503號
原   告 侯博堯  
被   告 潘忠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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