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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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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12號陳黃明月即陳富益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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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事敏113年度司聲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黃明月即陳富益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12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黃明月即陳富益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振龍  住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43號1樓
代 理 人 張利瑋  住同上
相 對 人 郭水益  住臺北市士林區承德路4段58巷10弄5號
            3樓
      陳黃明月  住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二段21號
      陳秋旭    住新北市蘆洲區長榮路496號8樓
      陳玫伶    住新北市蘆洲區仁愛街70巷12號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欄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附表:(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
郭水益
1/4
3,344元
陳黃明月、陳秋旭、陳玫伶
1/4
3,344元
 
 
訴訟費用13,375元由聲請人預納。
 
書記官  吳佩玉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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