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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1257號鄭修元(原名:鄭劍清、鄭惟隆)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修元(原名:鄭劍清、鄭惟隆)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25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鄭修元(原名:鄭劍清、鄭惟隆)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下午1時58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