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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159號蕭清鏡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堂113年度婚字第1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清鏡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59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蕭清鏡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劉庭榮
股 別:堂股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