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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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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191號蔡瑛瑞之起訴狀、、112年5月25日民事陳報暨承受訴訟狀、112年6月9日民事陳報六狀、112年12月18日民事陳報八暨更正聲明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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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謙112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瑛瑞之起訴狀、、112年5月25日民事陳報暨承受訴訟狀、112年6月9日民事陳報六狀、112年12月18日民事陳報八暨更正聲明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112年5月25日民事陳報暨承受訴訟狀、112年6月9日民事陳報六狀、112年12月18日民事陳報八暨更正聲明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於20日內提出答辯狀,逾期未提出,不得再於言詞辯論時主張之。
      五、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劉雅文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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