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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何月雲、林玉葉、陳木通、陳開興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允112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月雲、被告林玉葉、被告陳木通、被告陳開興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下午2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余佳蓉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