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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767號李維新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曉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6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維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767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
務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維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人李○○對於相對人李維新之扶養義務,減輕為每月給付扶養費新臺幣壹仟元。
聲請人李○○對於相對人李維新之扶養義務,減輕為每月
給付扶養費新臺幣壹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股 別:曉股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