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1911號張堺蘭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3司執凌字第519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堺蘭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1911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張堺蘭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張堺蘭(如姓名不符,請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為準)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和秀山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主旨:債務人張堺蘭所有在第三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凌股書記官李儀靜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