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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0670號何雨謙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雨謙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670號原告呂曼寧與被告何雨謙之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670號
原 告 呂曼寧
被 告 何雨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