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25號相對人吳榮素之裁定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潔113年度司家他字第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榮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家他字第25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榮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即被告吳榮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宋依庭
股       別:潔股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