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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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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716號黃士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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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嫺113年度家護字第7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黃士杰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71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士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書記官  張雅庭
股       別:嫺股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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