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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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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0233號簡育政之暫時保護令 、白絲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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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家俊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簡育政之暫時保護令、白絲帶函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33號暫時保護令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暫時保護令、白絲帶函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簡育政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跟蹤。
  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尺:聲請人住所(地址:○○市○○區○○路000號0樓)、工作場所(地址:○○市○○區○○路000號、○○市○○區○○街00號)。
  相對人應依本院函示期間至本院板橋院區後棟一樓輔導教室報到接受預防性認知輔導教育。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股       別:俊股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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