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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001432號梅國興之傳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梅國興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3年度審易字第1432號竊盜案件,定於113年
5月28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第十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應收送達人應按時到庭。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