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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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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簡字第000392號黃弘志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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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弘志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簡字第392號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弘志之給付電信費案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09時44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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