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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0417號黃軒洲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軒洲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41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軒洲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1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黃敏瑄
被 告 黃軒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628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