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字第002221號許名豪、王心俞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名豪、王心俞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221號原告蘇永隆與被告許名豪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221號
原   告 蘇永隆 
被   告 許名豪  
      王心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