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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000056號張竣閎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民陽113年度金字第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竣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金字第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竣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字第56號
原 告 李書全
訴訟代理人 洪素娥
被 告 張竣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以111年度附民字第555號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書記官 楊佩宣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