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92264號林鳳明之應買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楓112司執速字第9226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鳳明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7日112板金職九字第437號應買通知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226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鳳明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院速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如下。
-----------------------------------------------------
節本:
主旨:本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速股書記官呂烱昆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