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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0076號李適存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適存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7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適存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7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被 告 李適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603元,及其中新臺幣24,754元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2%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910元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4,454元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97%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3,622元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