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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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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簡字第000449號洪曼綾(原名洪子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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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洪曼綾(原名洪子雯)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重簡字第449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曼綾(原名洪子雯)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44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林沛汝
被   告 洪曼綾(原名洪子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以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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