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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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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小字第005189號周育瑋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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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育瑋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板小字第518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周育瑋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51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高鴻鈞  
被   告 周育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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