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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板小字第000003號安志忠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安志忠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安志忠之清償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昕容
以下節本係照正本作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葉乃源(兼送達代收人)
薛鈞
被 告 安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